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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员工泄密究竟要判几年?

华为考察

【文章目录】

1、华为员工泄密事件点评

2、员工泄密到底要判多少年?

3、华为最著名的员工泄密案——沪科案

4、华为员工离职承诺书

一、华为员工泄密事件点评

这两天朋友圈,头条新闻,可能就是“华为员工泄密”事件,源头是华为一个内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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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通告被媒体渲染之后,扯出了乐视和酷派,因为媒体说“华为消费者终端业务的六名前中高层领导,带了内部资料到乐视、酷派,已经被抓进看守所刑事拘留……

 

作为酷派的大股东,乐视速度发声明:6

上市公司发公告,临时停牌……

感觉一场惊心动魄的商业大戏的序幕已经拉开……

 

不过,今天咱们不讲这个商业大戏,只讲华为员工泄密案,有几个基本判断:

 

1、员工泄密事件属实。知识产权侵权和商业机密泄密事件显然屡禁不止,后面给大家讲一讲华为第一起最著名的“员工泄密案”。

 

2、行业之间挖角严重。不管是乐视、酷派、华为,像酷派CEO刘江峰本身就曾任职华为荣耀CEO。

 

3、华为在下一盘大棋。这个事情发生,刚好前段时间任正非发表《内外合规多打粮,保驾护航赢未来》,该讲话发表于监管体系座谈会,核心讲的是反复、严查、审计、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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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员工泄密到底要判多少年?

直接普法。

1、一般会判多少年?

根据刑法219条规定: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重大损失是多大?

根据2004年司法解释:

——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3、特别严重后果多多大?

根据2004年司法解释:

——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4、什么情况下成为刑事案件?

根据2010年司法解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刑事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三、华为最著名的员工泄密案——沪科案

1、案件基本背景

“沪科案”源自一家“上海沪科技术有限公司”,15年前,也就是2002年,由于沪科涉及侵犯华为的商业秘密被业界广泛关注,而且沪科案涉及华为、UT斯达康、上海贝尔等3大电信设备商。

(1)关于沪科公司

由前华为员工王志骏、刘宁于2001年11月在上海注册成立,主营业务为光信号传输及其研发,由于资金有限,沪科与上海贝尔合作,采取沪科出技术,对方出市场、资金、销售平台的方式合作。

 

沪科公司主要生产2.5G光传输产品。由于产品性价比较高,它在某些市场竞争中击败过华为。2002年10月16日,UT斯达康与沪科正式签约,以1.6亿元期权收购沪科的部分资产。

(2)关于当年的华为

华为成立于1988年,主要从事通信网络技术与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与销售。1999销售突破100亿,2000年销售达220亿。

 

2002年,华为投资2000余万元,准备切入小灵通市场。但是由于UT斯达康与中兴已经在小灵通领域占据了绝对优势地位,华为在这一项目中处于下风。

 

(3)当年的UT斯达康

UT斯达康公司成立于1995年,主要从事现代通信领域前沿产品研究、开发及生产制造。2000年3月,UT斯达康在纳斯达克成功上市,当年营业额3.68亿美元。2002年6月,《商业周刊》评选出2002年度全球IT企业100强。

 

UT斯达康累计在华投资20多亿人民币,并成功地在中国的小灵通领域占据了垄断位置。

(4)当年上海贝尔

上海贝尔成立于1984年,属于中外合作企业,是中国现代通信产业的支柱企业,在交换网络、移动网络、数据网络、传输网络、网络应用和多媒体终端等领域具有很强的实力。2000年,上海贝尔实现销售收入108亿元。

 

2001年10月,上海贝尔被阿尔卡特以3亿美元收购。

2、一个创业故事的完结

王志骏、刘宁他们分别在2001年7-9月间离开华为,没过两个月就各出资25万元成立了沪科。随着扩张的到来,公司陆续聘用了秦学军等20多名华为公司光网络技术研发的老同事一起做事。

 

几乎不到一年的时间,这一帮年轻人在同行惊羡的目光中通过了很多地区运营商的入网测试,并获得入网许可证。

 

胜利的喜悦不断激励着大家,但谁也没有想到2002年10月,华为在上海一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向沪科索赔200万元。

华为认为王、刘、秦等人违背了跟自己签订的相关保密协议,利用在华为工作期间掌握的、以及被告人秦学军从华为窃取的光网络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成了有关产品技术文档的制作,并发送给贝尔。

 

传票已经发出,开庭已敲定在2002年12月4日。但华为突然撤诉了,理由至今没有对外明确。

此间又发生一桩事:2002年10月16日UT斯达康以1500万美元(含期权)收购了沪科光传输技术的核心资产。可靠资料证明,王等3人于2002年11月11日加入UT斯达康。

10天后,王等3人在杭州意外遭遇佳木斯警察搜查并被逮捕,他们电脑里的资料全部丢失。3人分别被拘留。

2002年12月18日,该案在华为要求下被转至深圳司法机构,同时对3人的诉讼也由原来的不正当竞争上升到盗窃商业机密,并提请刑事立案。同时,沪科公司研发、销售、生产等一切活动都停止,相关的产品被禁止出售。

华为“新主张”引起轩然大波:没有实际证据的情况下先把人拘捕,通过警察强行取证,手腕之强势令业内人士为之唏嘘。

至此,3个年轻人一直被关在监狱内,直到2003年的6月17日被正式批捕。

一个创业的故事结束了。

回到2001年11月,虽然焦点人物都在狱中,但是双方的争辩一直在继续。由于控方一直没有提出合理的证据,法庭一直没有开庭。

华为坚持认为,对方盗取了自己的商业秘密。公司发言人傅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SDH光传输技术是华为自1995年就开始研制开发的,截至2001年10月公司已投入两亿多元的研发经费、1500多人的力量,并连续获得2001年、2002年国家科技进步奖。

在3位被告在华为工作时,分别同公司签订《员工聘用协议书》和《员工保密合同书》。合同中规定,员工有义务保证公司技术不外泄,在员工离职之后一年内不得去同行业的竞争对手那里工作。

“正是因为沪科窃取了华为多年的劳动成果,前者才可能在一年之内研发出和华为水平相近的产品。沪科所涉及到的知识技术,等同于华为近6年的投资。”控方说。

法庭要求控方出示实物证据,以方便对该案件的鉴定。3被告出具了由中国科技法学会知识产权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坚持认为,压根儿就没有盗窃知识产权这回事,他们的东西不同于华为的产品。

但是,控方律师认为,这个产品的内部技术是最重要的,律师和法官都对此不甚了解,如果再把专家请到法庭上来,秩序将难以控制,而且专家之间的异见也容易误导法官。

据媒体报道,从2003年到2004年期间,一审曾经4次开庭,公安部两次涉入协调,最高检察院参与督办,还有人扬言美国驻中国大使馆也曾经介入斡旋。

一个涉及技术秘密的案子一推再推,直到被告在监狱里被关押了两年多之后,一审才结束。

2004年12月7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作出初审判决,认定3名被告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其中王志骏和刘宁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各处罚金5万元;秦学军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

3名被告当庭对判决不服,随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一个案子审结的时候,案发人员已经接近刑期结束的时间,在押人员被扣押时间已经超过了国家的规定,其中的复杂程度可想而知。

3、案件主要疑点

(1)为什么案件在佳木斯

案件中最富戏剧性的是,最先介入该案件的是黑龙江佳木斯警方。

 

一种说法是,华为是选择佳木斯这样边陲城市作为突破口,因为上海、深圳、杭州等同样具有管辖权的警方办案的程序相对严格,华为的目的很难达到。

 

该案件一度引起佳木斯警方、上海警方、杭州警方以及深圳警方的管辖权争议。后经公安部协调,最后由深圳警方负责。

 

(2)华为员工是否直接参与侦查?

被告人的家属曾经向媒体证实,华为为警方办案予以协助,在收集过程中与公安同吃同住,华为知识产权部的一位宋姓员工和郭姓员工还参与审讯。

 

而且,被告人的家属对媒体说,警方与华为一起查抄了3人的计算机硬盘,而且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现场封存,由华为技术人员掌握这些硬盘数据,很难保证不被修改、调换。也就是案件证据是否被污染?案件过程扑朔迷离。

 

(3)权威部门为什么得出相反鉴定结果?

另外一个戏剧性的冲突是,控辩双方各自聘请了鉴定部门来进行技术鉴定,而这些部门都是国家认可的专业技术鉴定机构。但是却得出了完全相反的意见。

 

据了解,控方委托的鉴定机构是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而辩护方所委托的则是中国科技法学会。

 

中国目前的鉴定机构错综复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各自都有内设的鉴定机构,而司法行政部门作为行业主管,又管着众多面向社会的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多,又缺乏统一监管,意味着鉴定结论的出口也多,让法院无所适从,这成为鉴定领域乱象丛生的根源。

 

(4)商业秘密纠纷何以采取刑事手段?

用刑事手段解决商业纠纷,在国内很少见,在国外也不多见。

 

辩方律师臧炜分析了两个可能的原因,一是在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还不完善的情况下,企业更容易找到解决问题的捷径;二是,在高科技行业,人才竞争激烈,用刑事手段解决纠纷,对外可以遏制竞争对手,对内则敲山震虎,杀一儆百。

 

她认为,华为原先采用的手段是先将沪科告上民事法庭,但由于证据不足,特别是产品技术需经过严格鉴定,华为难以有绝对胜诉把握。于是,将民事纠纷变为刑事案件,华为从民事纠纷中的一方当事人,先变脸为刑事案件的举报人,继而顺理成章地变成了警方的“协作者”,华为对案件的掌控能力大大增强。

 

(5)商业秘密应该如何界定?

一项对10多位IT界中层以上人士做的调查发现,这些普遍具备高学历的技术型人员对于商业秘密之于企业的重要性都认识得很清楚,但是他们担心:商业秘密如何界定?一旦发生侵权纠纷,作为员工的个人如何在与企业的对抗中保护自己的权益?

 

而造成这种担心的,正是由于3位当事人的状况,目前,他们并不是作为商业机密的侵权人,而是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在与企业“对抗”。这种对抗显然是不对等的?

 

(6)沪科有没有给华为带来实际损失?

据华为公司介绍,沪科公司盗窃华为商业秘密开发的光网络已对华为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害。

 

2002年,沪科开发的与华为相同的产品,由国内一家电信设备制造商生产后,已销售到黑龙江、吉林、重庆等地,获利700余万元。同年10月,这家公司终止与沪科公司的合作。

 

其后,沪科又将该技术和少量资产整体出售给UT斯达康公司,获得了200万人民币以及分三年获得UT斯达康公司价值为1500万美元的股票期权,即合同签署时600万美元,第二年600万美元,第三年达到一亿美元销售额时300万美元。总计为1.2亿元人民币。

4、沪科案判决前后各方观点

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沪科案一审判决:原沪科公司创建人、现UT斯达康员工王志骏、刘宁系主犯,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各处罚金5万元;秦学军系从犯,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此外,已被冻结的上海沪科公司账户余额588.01万被退还给华为,作为侵犯华为商业秘密的赔偿。

3天后,12月10日,UT斯达康在北京召开通气会,公司总裁吴鹰和多名法律顾问出席。

 

吴鹰在会上直呼:“华为利用自己的规模和影响力,压制了知识分子的创业和创新,这是华为的悲哀。”吴鹰表示,华为不能以保护知识产权为由,造成其在同类产品中的垄断之实。

给大家截图呈现当时的多方观点,可见当时案件多受关注。

5、沪科终审判决

2005年5月19日,历时近两年半的沪科案审理结果终于出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法院对“华为沪科案”做出终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这起以刑事方式处理、涉及华为和UT斯达康等通信巨头的知识产权纠纷案,在历时两年半后终以华为获胜而告终。

判决如下:原沪科公司创建人、现UT斯达康员工王志骏、刘宁系主犯,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各处罚金5万元;秦学军系从犯,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此外,已被冻结的上海沪科公司账户余额588万被退还给华为,作为侵犯华为商业秘密的赔偿。

 

华为公司新闻发言人认为,现在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越来越重视,这个案例对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有现实意义,只在这样才会有更多的研发人员投到更多的产品开发中,才能鼓励更多人去从事原创。

 

UT斯达康公司发表声明,“UT斯达康公司一直非常重视和尊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也很重视技术创新,和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我们相信,中国绝不会因为某个事件而影响到知识产权保护、高科技人才的人权保障以及法制建设的进程。”而此前UT斯达康公司针对沪科案曾多次呼吁过司法公正。

 

6、华为是怎么看待员工泄密的?

华为公司信息安全部门的负责人:对信息安全工作,华为公司一向比较重视。1995年就成立了知识产权处,2001年又专门成立了信息安全部门,公司的安全保密体系的建设在国内的企业中是比较靠前的。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分别于1997年和1999年进入华为公司的王志骏、刘宁、秦学军,在华为都是委以重任的高级研发人员。其中王志骏先后担任过硬件工程师、开发组经理、系统工程师,刘宁先后担任过硬件工程师和项目经理,并被多次派出国外学习参观,掌握和熟悉公司光网络系列产品的核心技术和组织产品开发的全过程。

 

他说,公司开始对2001年光网络技术与产品研发部门的各个关键岗位相继出现高级研发人员辞职的情况,并没有往坏处想,只是一再地征求这些研发人员的意见,挽留他们在公司继续工作。直到2002年,公司的销售人员在佳木斯市场上发现沪科公司销售给客户的155/622MSDH、2.5GSDH传输设备与华为公司的产品基本一致,这才意识到公司商业秘密已被沪科公司所盗窃。

 

此后,公司还了解到,仅2002年上半年,沪科公司就利用这些不劳而获的商业秘密,采用低价策略完成了几千万元人民币的SDH系列产品订单,并计划全年完成1-2亿元人民币的销售额。于是,公司决定在侵权行为发生地佳木斯,向警方举报沪科公司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佳木斯警方8月份接到举报后,经过几个月的调查侦查,一直到11月份才采取行动。

故事简单给说完了,但是,沪科案值得思考的地方还很多。

四、华为员工离职承诺书

给大家看看华为早期的离职员工承诺书,总是听说华为同事离职,一张纸都带不走,事出有因的。8

看完华为员工泄密案例,你有什么体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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